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8]4号 2008-1-7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一、七、九、十、十一条条款废止。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福利企业收到国税部门返还流转税的计税问题 对国税部门退还的流转税,暂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属于2007年上半年的部分,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款,再确定上半年应减免的所得税税额。对2007年度收到的以前年度返还的流转税,不并入收到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对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采掘企业的井巷报废损失的申报扣除问题 对采掘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井巷,其报废发生的损失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批后,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损失额的确定 按下列公式计算: 允许扣除的井巷损失额=井巷原值-按井巷原值计算的维简费数额 按井巷原值计算的维简费数额=企业提取的维简费总额×(井巷原值÷企业提取维简费的资产原值) 五、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计税问题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全额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的差额计税问题 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入债权,形成了对债权的实际拥有。但由于这些债权大都属于不良债权,能否收回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形成的债权金额与企业实际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暂不征税,在企业处置上述债权时,再确认收入或损失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条款废止]关于定率征收企业股权、债权转让收入计税问题 对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债权转让收入,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计税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面积内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同时,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减除企业建造等面积的同类开发产品发生的销售成本、期间费用后的余额,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与被拆迁户进行产权交换,收到被拆迁户缴纳的超过补偿面积部分的房价款,应视同预收款按规定的预计毛利润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九、[条款废止]关于供电企业使用农村电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 目前,供电企业普遍使用部分农村电工,其支出是依据售电量按一定比例提成来保障的,且供电企业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因此,上述农村电工不能作为供电企业进行工资扣除的计税人数。 十、[条款废止]关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具体标准的判定问题 按现行政策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判定标准之一是“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这里所指的是单项固定资产当年发生的修理支出累计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而不是一次发生的修理支出必须达到20%以上。 十一、[条款废止]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出具纳税证明问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55号)第二条“对省内跨市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可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施工地地税机关可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在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的“在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是指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在外地取得的收入已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书,或者企业整体核算发生亏损不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书。 十二、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 按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个人可以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适用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按企业进行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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