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源是广州的一家服装品牌店的小老板,2005年11月,他见到某大型移动电信公司打出了“1元手机+1年话费=话费同等价值手机”的广告,只要是该公司的银卡以上用户在预存话费后,可以最低1元的价格购机。 赵源是该电信公司的“金卡”用户,当时他买了一台索尼爱立信S700c,其市场价格为3967元,金卡用户预存3720元话费后可以1元购买,购机预存的话费分12个月平均返还,每月必须消费310元,如果当月消费不足,仍按规定金额收取。以市场价九折的价格买下该手机,又可以获得与手机价格相当的话费,可谓是手机、话费两兼得,而赵源一个月的手机费远远要超于该规定数额,这便十分划算。 但是,赵源在买下手机后又想了这么一个问题:为何该电信移动公司要采用捆绑式的销售方式来促进销售?而且几千元的手机用1元钱卖出,这算盘是怎么打的呢? 赵源百思不得其解。财务总监用一番详细的分析驱赶了赵源的疑惑:实际上该移动电信公司是通过应用捆绑销售的方式达到了纳税筹划的效果。 以赵源预缴的话费为例,假若广告上只是单纯打出广告语“预缴话费,送手机”,那么在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候便包括了:该公司收取的3720元电话费要按3%征收营业税3720元×3%=111.6元;对于赠送的手机要视同销售,也要交纳3%的营业税,手机价值3967元,那么公司应负担的营业税为3967元×3%=119.01元(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征营业税)。这样,企业一笔业务要负担111.6元+119.01元=230.61元的税。同时,企业还要为得到手机的个人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3967元×20%=793.4元。 一旦税务机关按照宣传材料到公司收税,公司就只有按照实际销售方式补缴税款,这就会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可是如果将电话费和手机捆绑销售,即:“1元手机+1年的电话费=3720元”,这样该公司就可以按3720元来交纳3%的营业税111.6元。每部手机可节约营业税119.01元,为个人节约个人所得税793.4元。如果该公司一年销售20万部,一年可为企业节省营业税119.01元×20万=2380.2万元,因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不可能负担,只能由企业负担,所以还可以为企业每年节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93.4元×20万元=15868万元。合计可为企业节约2380.2万元+15868万元=18248.2万元。 财务总监的分析,令赵源恍然大悟,他的脑海里飞快地盘算起自家店铺的销售方式。因为临近换季,赵源的店铺里也进行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只要买一件价值588元的外套,便可获赠59元的丝巾。赵源采用该营销方式,虽然生意很火爆,但月底盘账似乎没有多少利润。 赵源的店铺在该促销活动中是这样处理账目的:因为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因而丝巾虽然是无偿赠送,但也得缴纳税费。当顾客购买此588元的外套时,在账务处理上其增值税销项税额为:销项税=(售价/1+税率)×税率=(588元+59元)÷(1+0.17)×0.17=94元。 那假若效仿该电信公司的促销方式,赵源的店铺缴纳的增值税又该是怎么样呢?他自己也试着设计了销售方式。将赠送改为销售折让来对待。将促销的外套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丝巾按其价值以销售折扣的形式返还给客户。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填写外套一件价格588元,丝巾一条,价格59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59元在发票上反映,直接返还给客户,发票上的净值便为588元,同时客户实际支出也只需要588元。 这样,促销的目的达到了,而折扣的59元直接冲减店铺的销售收入,那此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88元÷(1+0.17)×0.17=85.44元。这样的做法实际上也是一种捆绑式销售,但促销手段的改变可以为每次单笔交易减少了94元-85.44元=8.56元。按照赵源每月的正常销售700件外套来计,赵源每月就能节省5992元的税款,足够把每月的房租节省下来了。同时,按照大型移动电信公司的促销方式,在营业税和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上也可以获得节税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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