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35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投资合同、协议; (二)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股息红利的证明; (三)证券交易交割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九、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135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证明; (二)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单独核算证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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