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3-04-02
摘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京地税企[2010]39号文件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同时废止。

  三十、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14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证明;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十一、[条款修订]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税屋提示——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一)政策内容修改为:“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二)政策依据增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劵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23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证明;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十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135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证明;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件2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我局先后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由于近期部分减免税项目的政策发生变化,我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现出台公告明确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

  二、具体修改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的内容

  一是对全部三十二项减免税备案项目的政策依据进行修订。

  二是修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十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报送资料。

  三是修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一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报送资料。

  四是修改“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一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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