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98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1〕118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经营项目符合农林牧渔减免税项目的说明; (三)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的复印件; (二)该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条件的说明; (三)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四)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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