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有关条件的说明; (三)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5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55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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