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3-04-02
摘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京地税企[2010]39号文件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同时废止。

  十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8〕225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京财税〔2008〕204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京财税〔2008〕204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12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抵免资格备案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声明、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免税额备案

  1.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0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如属于替代旧固定资产出具)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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