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3-04-02
摘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京地税企[2010]39号文件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同时废止。

  十六、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8〕35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企业购进软件的发票(复印件);

  (二)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说明;

  (三)软件的功能、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O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八、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26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市科委等部门公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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