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转制方案批复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六)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四)是否已享受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声明; (五)获利年度声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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