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3-04-02
摘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京地税企[2010]39号文件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同时废止。

  二十一、[条款修订]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

  税屋提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
(一)项目名称修改为:“节能服务企业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
(二)政策依据增加:“《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三)报送资料修改为:“1.减免税备案申请;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5.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四)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五)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六)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京财税〔2010〕4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32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技术要求的说明;

  (三)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条件的说明;

  (五)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的说明;

  (六)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七)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五)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六)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七)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2011〕242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二)收入明细资料;

  (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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