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24
摘要: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之前销售的未完工产品仍按各地原计税毛利率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12-2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各地征管实际,现就我省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市区及郊区

县及县级行政区

备 注

合 肥

20%

20%

县城、省级开发区以外地区15%

淮 北

15%

15%

 

亳 州

20%

20%

 

宿 州

15%

10%

 

蚌 埠

20%

15%

 

阜 阳

20%

20%

 

淮 南

20%

15%

 

滁 州

15%

15%

凤阳县10%

六 安

15%

10%

 

马鞍山

20%

15%

 

芜 湖

25%

20%

 

宣 城

15%

15%

 

铜 陵

20%

15%

 

池 州

15%

10%

 

安 庆

18%

15%

 

黄 山

15%

15%

 

广 德

 

10%

 

宿 松

 

15%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之前销售的未完工产品仍按各地原计税毛利率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4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