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苏地税发[2004]58号) 解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在《公告》下发之前,税法对如何划分“不同类型房地产”尚未有较为明确规定。实践中,我省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划分标准不一,给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我省在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正式确定采用“三分法”,将房地产划分为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类房产。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各省辖市的房地产分类标准与《公告》不一致的,应当统一执行《公告》的分类标准,但各地在本《公告》生效前已经完成清算的项目,按各地原政策口径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53号)规定:“同一期清算项目中包含的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测算增值率,并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本公告生效后,应按本公告所述类型分类。 苏地税规[2012]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2年8月20日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屋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或转让建筑面积占总面积比例等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苏地税发[2009]72号: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9-9-3 转让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的行为,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地税发[2004]5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4.3.29 三、常州的规定(常州地税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 2、问: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常州地税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10-10-28 来源于http://www.dscz.gov.cn/art/2010/10/28/art_28032_289736.html 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201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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