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对象各地的规定总结表

来源:李利威 作者:李利威 人气: 时间:2014-03-09
摘要:省份 分类 方法 分类 标准 普和非普 可并否 江苏 三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类型住宅/非住宅 否 宁波 四分法 普住/除低层外住宅/其他/单体别墅 浙江 二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 否 湖北 三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 否 江西 二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类型 否 福建...

三、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
七、清算时房地产类型的分类计算问题
对房地产清算项目暂按以下四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第一类:普通住宅。
第二类:除低层住宅、普通住宅外的其它住宅。
第三类:除单体别墅外的低层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第四类:单体别墅。

注:1、“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2、低层住宅指按照国家建设部建标[1999]76号规定,有天有地、一般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但不限于三层)。

甬地税二[2010]106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 2010-6-4

五、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问题三:对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对于同一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5] 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发文日期:2011年6月8日

四、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丽地税政[2007]87号: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9-19

五、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9]329号)
十四、同一房地产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进行清算时,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
穗地税函[2012]198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2年11月30日

六、关于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是否分别清算的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要求,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进行清算时,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

穗地税函[2009]32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续一)的处理指引

六、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11号)(鄂地税发[2013]44号)
三、关于清算计算口径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同时还有商铺、商网、车库等其他开发产品的,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按住宅和其他开发产品两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他开发产品类中纳税人建造商网、商铺、车库、附助房等,不再按功能分别分类计算土地增值税。住宅中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分别核算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为鼓励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凡按经济适用房项目立项的,如开发产品中有非经济适用房产品,可将经济适用房与非经济适用房产品合并核算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1]

鄂地税发[2008]21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09-28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有经济适用房又有非经济适用房开发产品的,经济适用房应并入住宅类并按规定分别计算增值额,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11号)第三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鄂地税发[2013]44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文日期:2013年3月20日

七、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如果其中有普通住宅的,应区分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赣地税发[2008]76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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