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 注:1、“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甬地税二[2010]106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 2010-6-4 五、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答:对于同一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5] 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发文日期:2011年6月8日 四、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 丽地税政[2007]87号: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9-19 五、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9]329号) 六、关于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是否分别清算的问题 穗地税函[2009]32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续一)的处理指引 六、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11号)(鄂地税发[2013]44号) 为鼓励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凡按经济适用房项目立项的,如开发产品中有非经济适用房产品,可将经济适用房与非经济适用房产品合并核算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1] 鄂地税发[2008]21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09-28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鄂地税发[2013]44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文日期:2013年3月20日 七、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赣地税发[2008]76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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