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十八、安徽的规定(皖地税函[2012]583号) 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未明确是否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并将清算报告退还纳税人,待纳税人明确后予以受理。 皖地税函[2012]58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文日期:2012年11月14日 五问:纳税人同一开发项目(同一计税对象)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如一层是营业用房,一层以上是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纳税人又不能分别核算增值额的,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规定,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增值率未达到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免税规定,此时,应以整个开发项目(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为基准,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纳税人能够区分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 宣城市地税局营业税财产行为税税收政策问答(第一期) 十九、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二十、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 纳税人对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未分别进行财务核算的,可根据平均成本分摊法分别核算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土地增值额,即根据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乘以相应的房产建筑面积,分别确定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扣除项目金额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西地税发[2010]235号: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0-11-11 二十一、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1]24号) 津地税地[2011]2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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