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对象各地的规定总结表

来源:李利威 作者:李利威 人气: 时间:2014-03-09
摘要:省份 分类 方法 分类 标准 普和非普 可并否 江苏 三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类型住宅/非住宅 否 宁波 四分法 普住/除低层外住宅/其他/单体别墅 浙江 二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 否 湖北 三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 否 江西 二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类型 否 福建...

省份 

分类

方法 

分类

标准 

普和非普

可并否 

江苏 

三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类型住宅/非住宅 

否 

宁波 

四分法 

普住/除低层外住宅/其他/单体别墅 

 

浙江 

二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 

否 

湖北 

三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 

否 

江西 

二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类型 

否 

福建 

三分法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 

 

广西 

三分法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用房 

 

河南 

三分法 

普标住宅/非普标住宅/其他 

 

辽宁 

二分法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否 

宁夏 

二分法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否 

云南 

二分法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重庆 

三分法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

 

青岛 

二分法 

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 

否 

安徽 

二分法 

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 

是 

西安 

二分法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 

否 

天津 

 

 

 

附:各地法规

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
二、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
二、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苏地税发[2004]58号)
三、常州的规定(常州地税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 
三、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
五、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四、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
五、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9]329号)
六、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11号)(鄂地税发[2013]44号)
七、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
八、福建的规定(闽地税发[2005]195号)
九、广西的规定(桂地税发[2008]44号)(桂地税发[2008]96号)
十、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函〔2010〕202号)(河南省地税局公告[2011]第10号)(豫地税发[1997]第160号)(豫地税函[2007]第16号)
十一、濮阳(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
十一、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发[2007]102号)
十二、宁夏的规定(宁地税发[2007]46号)
十三、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
十四、云南的规定(云地税发[2007]180号)
十五、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6]143号)(渝地税发[2011]146号)
十六、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7]200号)
十七、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青地税函[2009]47号)(青地税函[2013]44号)
十七、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十八、安徽的规定(皖地税函[2012]583号)
十九、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二十、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
二十一、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1]24号)

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发文日期: 2006-12-28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5-12

十、清算单位中的产品分类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含的不同类型房产应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产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应交土地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在计算增值额时,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对扣除项目进行分摊后计算。

201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讨论稿)

二、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
对于地下室和地下车库等地下设施,凡能出具人防证明或单独出售的,在界定是否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时不计入总面积。

京地税地[2003]73号: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 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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