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财务报表报送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3]248号 2013-09-18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财务报表报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种类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规范格式填报“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及其附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规范格式填报“2013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或“2013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包括银行、担保、证券、保险等四类)。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规范格式填报“2005企业会计制度类财务报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适用范围 1.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企业,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应填报《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 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除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外,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也可选择填报《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 3.其他企业可选择《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类报表。 三、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周期 我省企业原则上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以下情况除外: 1.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省级重点税源列名企业由省局每年年初统一确定下发)、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度报送财务报表。 2.各省辖市国税机关也可根据税源管理需要,要求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按月度报送财务报表。 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需报送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按月报送的在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报送的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 四、其他 企业应按其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12条“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的规定,《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本期金额”栏指从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的本年金额是指从本年年初到本年年末的累计发生额或累计余额。 五、相关要求 1.统一思想。财务报表是税收征管基础资料,也是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各地要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企业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采集质量。 2.强化管理。构建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表种类之间对应关系,省局将通过外网采集纳税人使用财务制度信息,各地要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及时完成适用会计制度、财务报表种类等基础信息的确认和维护工作。 3.做好宣传。各地要通过网站、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通知、12366呼叫中心以及其他方式广泛宣传,将财务报表报送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及时告知纳税人,以便于企业理解执行。 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企业适用会计制度与财务报表类型的对应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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