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14号 2004-02-14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东南(福建)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南牌系列轿车和专用等14种车型,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 经研究、对东南(福建)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2月14日 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