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企业财务会计监管,《企业财务通则》(下称《通则》)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业,而且管理几乎是全过程的、全方位的。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深化推进,企业财务会计监管制度逐步规范化、法制化,但同时也出现了企业财务会计监管缺位、管理职能日渐弱化的现象。本文试图分析现行企业财务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新形势下加强法律执行力等方面加强企业会计监管的思路。 一、财政部门实施企业财务会计监管的现状 1.《通则》的法律约束力较弱。《通则》对企业财务会计监管体制、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作出了规定,但其主要内容基本上属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范畴,如第二章“企业财务会计监管体制”、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四章“资产营运”、第五章“成本控制”等。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于企业内部控制,政府的宏观管理应只作原则性规范要求,具体的企业内控制度应当由企业法人自主建立。 2.《通则》中的行政规范所依据的基本上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第十四条“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第十六条“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第四十四条“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等条款。既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通则》可不必再作强调或重述。 3.企业财务法规逐步淡化。2006年财政部重新修订了《通则》,但在《通则》统领下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并未进行修订和完善。2006年之后,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逐步完善,原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都包括在企业会计准则之内,如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标准、资产计价、成本的列支、损失的核销等内容,而且很多会计名词、概念等都作了更明确、更规范化的规定。原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已不再适应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实务,在实际执行中原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也已基本被弃用。另外,企业的性质也日趋多样化,企业财务会计监管方式沿用原国有企业的管理方法显然已不适宜。而新的企业财务会计体制还不够完善,由此产生了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缺位的现象。 4.财政监管执行力不强。在财务会计管理及财政监督中,其监管范围主要侧重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企业的监管则侧重于税务管理,其财务建账状况、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等似乎成了监管盲点。而且由于各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不共享,一个企业两套账簿甚至多套账簿的现象仍存在。《会计法》规定的“任何单位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等法律条文似乎不被重视,作为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管控力度有所欠缺。 二、财政部门实施企业财务会计监管的思路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原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已不再适用企业实际的财务会计规范需要,应予废止,而且也没有必要单独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通则》。从理论上说,《通则》及企业财务制度主要是解决管钱的事,即解决“钱怎么投、投了以后怎么控、赚了钱以后怎么分的问题”,但其实质内容已经比较狭小,而且其内容完全可以包含在会计法规及相关法规制度之中:“钱怎么投”,即是企业投资或企业所有者的投资问题,《公司法》等法规对此作了规定;“投了以后怎么控”,即包含企业内部控制及外部的监督和控制问题,企业内部控制自然是企业内控制度的问题,企业财务的外部监督和控制在《会计法》、《公司法》等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赚了钱以后怎么分”则是利润分配问题。所以《通则》的实际应用性并不强,应将其行政权力性的内容在《会计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予以充实,属于企业内部控制性质的内容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加以完善。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通过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制度,明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出资人在资产与财务会计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和协调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企业的会计核算反映了企业经营状况的全貌,而企业的生产经营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社会再生产的各个方面,会计法规与《公司法》、《企业法》、《税法》、《刑法》、工商法规等诸多法律法规相关联。只有各法规间协调一致,才能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2.明确财政部门实施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的职责定位,努力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财政部门实施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两大块:一是对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财政部门严格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预算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实施监管,目标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二是对财政预算资金(含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补助资金)拨入企业的财务规范及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应完善和规范资金支出程序,在资金支出时就应明确资金支出性质和企业单位的财务处理规范。属于政府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属于财政(政府)对企业的专项补助及其他无偿性补助资金,应纳入财政支出资金的绩效管理,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后期跟踪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并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3.强化财政部门实施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执行力。 一是把好从业资格关,以证促管。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必备条件。对于会计从业资格除了把好入门考试关、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外,还应加强查处力度。如《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情形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但对于情节尚不严重的,尚不构成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也应建立相应的惩处制度。可实行会计从业人员违规警告制度,对于初次轻微违法者给予黄牌警告,如果会计人员累计有两次被黄牌警告,则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因两次黄牌警告而被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允许其次年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后,可重新从事会计工作。 二是健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制度,以表促查。监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完整是《会计法》授予财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财政部门应依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制度。我国原来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体系基本上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但国有企业的财务指标只是经济发展中的一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入财政统计和编报范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还应包括规模以上的非公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同时,要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财政抽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另外,加强与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各部门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共享机制,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多套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况的,严格按《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是部门协作,联合查处。财政部门是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部门,需要监管的企业面很广,仅靠财政部门的力量显然鞭长莫及。因此,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税务、审计、证监会、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借力发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企业的某一项财务行为在违反《税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有可能还违反《会计法》,依据《税法》、《刑法》等法律对违法企业追究法律责任后,其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不能免除。 四是加强法律宣传。目前,社会上对《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会计法规的认知度还不够高,对于有违反《会计法》行为的财会人员,以及授意、指使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规的责任人等,很少依法追究,法律的威慑力远未得到彰显。因此,应加强法律宣传并从严执法,任何单位和人员违反会计法规都应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努力形成人人知道财会法规、人人守法、违法必究的社会氛围。 (原载《财务与会计》2016年第23期) 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 傅 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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