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6月份征期及简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05-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要求,从第二季度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同步实行按季申报。 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营改增新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其所属期为5月份和6月份的税(费)款,在7月份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有关税费的,财务报表同时也按季报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6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6月份征期及简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相关规定,2016年6月增值税申报期确定为6月1日-6月27日。为方便纳税人,浙江地税6月份各税(费)种申报日期也拟统一调整为6月1日-6月27日。此项政策为临时性政策,仅针对6月份的征期。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精神,拟从2016年第二季度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同步实行按季申报。 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营改增新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其所属期为5月份和6月份的税(费)款,在7月份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有关税费的,财务报表同时也按季报送,以有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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