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特殊业务纳税申报

来源:新疆国税 作者:新疆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17
摘要: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应填入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3%征收率+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5%征收率=25×3%+400×5%=20.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应填入“应纳税额合计”-“本期预缴税额”=20.

一、小规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应税行为纳税申报

例1:某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9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美发商品,取得价税合计销售收入11.33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2)提供美容美发服务,取得价税合计销售收入12.36万元,其中4.12万元未开具发票。

【相关政策】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销售美发商品、提供美容美发服务的销售额。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案例中,业务(1)销售美发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11.33÷(1+3%)=11万元>9万元,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业务(2)提供美容美发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为12.36÷(1+3%)=12万元>9万元,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报表填写】

(一)业务(1)销售美发商品的填报:

业务(1)销售美发商品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本期数下“货物及劳务”的各个栏次: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填入本期销售美发商品不含税销售额11万元。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入本期销售美发商品不含税销售额11万元,因为11万元均已开具普通发票。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应填入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3%征收率=11×3%=0.33万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应填入“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0.33-0=0.33万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应填入“应纳税额合计”-“本期预缴税额”=0.33-0=0.33万元。

(二)业务(2)提供美容美发服务的填报:

业务(2)销售美发商品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本期数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各个栏次: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填入本期提供美容美发服务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元,包括自开票收入与未开票收入。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入本期提供美容美发服务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8万元,因为4.12万元未开具发票,(12.36-4.12)÷1.03=8万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应填入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3%征收率=12×3%=0.36万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应填入“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0.36-0=0.36万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应填入“应纳税额合计”-“本期预缴税额”=0.36-0=0.36万元。

(三)该小规模纳税人7-9月本期应补(退)税额=销售美发商品“本期应补(退)税额” +提供美容美发服务“本期应补(退)税额”为=0.33+0.36=0.69万元。

1-11

1-2

1-3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纳税申报

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9月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销售收入21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共计10.5万元。

【相关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其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总额﹞÷(1+征收率)=﹝(21+0)-10.5﹞÷(1+5%)=10万元,应纳税额为10×5%=0.5万元。

【报表填写】

(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附列资料应填写应税行为(5%征收率)部分:

第10栏“本期发生额”应填入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10.5万元(含税)。

第11栏“本期扣除额”应填入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10.5万元(含税)。

第12栏“期末余额”应填入“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扣除额”=0+10.5-10.5=0万元。

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应填入本期所有销售收入21万元(含税)。

第14栏“本期扣除额”应填入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10.5万元(含税)。

第15栏“含税销售额”应填入“全部含税收入”-“本期扣除额”=21-10.5=10.5万元。

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入“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10.5÷(1+5%)=10万元。

2

 

(二)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主表应填写本期数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各个栏次:

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应填入数额等于附列资料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

第6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入20万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应填入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征收率=10×5%=0.5万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应填入“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0.5-0=0.5万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应填入“应纳税额合计”-“本期预缴税额”=0.5-0=0.5万元。

3-1

3-2

3-3

三、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免税收入纳税申报

案例:某美术馆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9月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第一道门票收入11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案例中第一道门票收入11万元为免税收入,填写申报表时直接填入11万元即可。

【报表填写】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主表应填写本期数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各个栏次:

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应填入第一道门票收入11万元。免税收入应填入其他免税销售额。

第9栏“免税销售额”应填入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0+0+11=11万元。

第17栏“本期免税额”应填入第9栏“免税销售额”×征收率=11×3%=0.33万元。

因为该美术馆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所以“本期应补(退)税额”为0。

4-1

4-22

4-33

四、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自行开票纳税申报

案例:北京市延庆区某建筑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9月在北京市昌平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6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同时支付分包款3.09万,取得普通发票。

【相关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其他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其他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

应预缴税款=不含税销售额×3%

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20.6-3.09)÷(1+3%)=17万元。

案例中小规模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昌平区国税局预缴税款,预缴税款=17×3%=0.51万元。

【报表填写】

(一)在昌平区国税局预缴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1栏第1列“建筑服务、销售额”应填入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销售收入20.6万元(含税)。

第1栏第2列“建筑服务、扣除金额”应填入支付分包款3.09万元(含税)。

第1栏第3列“建筑服务、征收率”应填入3%。

第1栏第4列“建筑服务、预征税额”应填入(20.6-3.09)÷(1+3%)×3%=0.51万元。

第6栏第1-4列应分别填入各列合计数。

5

(二)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附列资料应填写应税行为(3%征收率)部分:

第2栏“本期发生额”应填入支付分包款3.09万元(含税)。

第3栏“本期扣除额”应填入支付分包款3.09万元(含税)。

第4栏“期末余额”应填入“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扣除额”=0+3.09-3.09=0万元。

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应填入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销售收入20.6万元(含税)。

第6栏“本期扣除额”应填入支付的分包款3.09万元。

第7栏“含税销售额”应填入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销售收入-支付分包款=20.6-3.09=17.51万元。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入“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17.51÷(1+3%)=17万元。

6

(三)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主表应填写本期数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各个栏次: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填入本期全部不含税销售额=附列资料第8列“不含税销售额”=17万元。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入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应填入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3%征收率=17×3%=0.51万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应填入“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0.51-0=0.51万元。

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应填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6栏第4列“预征税额”合计数0.51万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应填入“应纳税额合计”-“本期预缴税额”=0.51-0.51=0万元。

7-1

7-2

7-3

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代开专票纳税申报

案例:北京市延庆区某建筑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9月发生以下业务:

(1)北京市昌平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6万元,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分包款3.09万,取得普通发票。

(2)在延庆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销售额8.24万,未开具发票。

【相关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其他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其他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

应预缴税款=不含税销售额×3%

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业务(1)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20.6-3.09)÷(1+3%)=17万元。

案例中小规模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昌平区国税局预缴税款,预缴税款=17×3%=0.51万元。

【报表填写】

(一)在昌平区国税局预缴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1栏第1列“建筑服务、销售额”应填入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销售收入20.6万元(含税)。

第1栏第2列“建筑服务、扣除金额”应填入支付分包款3.09万元(含税)。

第1栏第3列“建筑服务、征收率”应填入3%。

第1栏第4列“建筑服务、预征税额”应填入(20.6-3.09)÷(1+3%)×3%=0.51万元。

第6栏第1-4列合计数应分别填入各列合计数。

8

(二)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附列资料应填写应税行为(3%征收率)部分:

第2栏“本期发生额”应填入支付分包款3.09万元(含税)。

第3栏“本期扣除额”应填入支付分包款3.09万元(含税)。

第4栏“期末余额”应填入“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扣除额”=0+3.09-3.09=0万元。

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应填入昌平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销售收入+延庆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6+8.24=28.84万元(含税)。

第6栏“本期扣除额”应填入支付的分包款3.09万元。

第7栏“含税销售额”应填入“全部含税收入”-支付分包款=28.84-3.09=25.75万元。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入“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25.75÷(1+3%)=25万元。

9

(三)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主表应填写本期数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各个栏次: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填入本期全部不含税销售额=附列资料第8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入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6÷(1+3%)=20万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应填入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3%征收率=25×3%=0.75万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应填入“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0.75-0=0.75万元。

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应填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6栏第4列“预征税额”合计数0.51万元。按照实际预缴税额填写,不一定等于代开专票票面金额与征收率的积。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应填入“应纳税额合计”-“本期预缴税额”=0.75-0.51=0.24万元。

10-1

10-2

10-3

六、外地小规模纳税人到京提供建筑服务纳税申报

案例:河北省怀来县某建筑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北京市延庆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销售额20.6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同时支付分包款3.09万,取得普通发票。

【相关政策】

外地小规模纳税人到京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案例中该河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在北京市延庆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预缴税款后,回到企业机构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

应预缴税款=不含税销售额×3%

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20.6-3.09)÷(1+3%)=17万元。

案例中预缴税款=17×3%=0.51万元。

【报表填写】

(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三)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

以上三张表格填报方法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自行开票纳税申报”填报方法相同。

七、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销售不动产纳税申报

案例:北京市延庆区某建筑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9月发生以下业务:

(1)北京市昌平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6万元,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分包款3.09万,取得普通发票。

(2)在延庆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销售额8.24万,未开具发票。

(3)销售其于房山区购买的写字楼,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50万元,该写字楼取得时的购置原价为630万元,并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其他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其他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其他建筑服务,不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

应预缴税款=不含税销售额×3%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

应预缴税款=不含税销售额×5%

【报表填写】

(一)跨区向昌平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昌平区国税局预缴税款,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1栏第1列“建筑服务、销售额”应填入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销售收入20.6万元(含税)。

第1栏第2列“建筑服务、扣除金额”应填入支付分包款3.09万元(含税)。

第1栏第3列“建筑服务、征收率”应填入3%。

第1栏第4列“建筑服务、预征税额”应填入(20.6-3.09)÷(1+3%)×3%=0.51万元。

第6栏第1-4列合计数应分别填入各列合计数。

1

(二)销售房山区购买的写字楼,应在不动产所在地房山区地税局预缴税款20万。

2

 

(三)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第1栏“期初余额”首次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为“0”。

第2栏“本期发生额”应填入支付分包款3.09万元(含税)。

第3栏“本期扣除额”应填入支付分包款3.09万元(含税)。

第4栏“期末余额”应填入“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扣除额”=0+3.09-3.09=0万元。

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应填入在昌平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销售收入+延庆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6+8.24=28.84万元(含税)。

第6栏“本期扣除额”应填入支付的分包款3.09万元(含税)。

第7栏“含税销售额”应填入“全部含税收入”-支付分包款=28.84-3.09=25.75万元。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入“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25.75÷(1+3%)=25万元。

3

第9栏“期初余额”首次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为“0”。

第10栏“本期发生额”应填入写字楼购置原价630万元(含税)。第11栏“本期扣除额”应填入写字楼购置原价630万元(含税)。

第12栏“期末余额”应填入“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扣除额”=0+630-630=0万元。

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应填入销售写字楼取得的销售收入1050万元(含税)。

第14栏“本期扣除额”应填入写字楼购置原价630万元(含税)。

第15栏“含税销售额”应填入销售写字楼取得的销售收入-写字楼购置原价=1050-630=420万元。

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入“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420÷(1+5%)=400万元。

4

(四)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主表应填写本期数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各个栏次: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填入本期全部不含税销售额=附列资料第8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入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6÷(1+3%)=20万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5

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应填入本期全部不含税销售额=附列资料第16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

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入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50÷(1+5%)=10000万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二手房销售服务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6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应填入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3%征收率+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5%征收率=25×3%+400×5%=20.75万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应填入“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75-0=20.75万元。

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应填入昌平区、房山区两张《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6栏第4列“预征税额”合计数0.51+20=20.51万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应填入“应纳税额合计”-“本期预缴税额”=20.75-20.51=0.24万元。

7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8-1

8-2

8-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9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