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种类业务发票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不允许报销入账?怎样填写才能符合要求呢?今天,小编就几种常用的发票教您如何正确填写业务发票备注,从今以后再也不用担心发票备注不合规啦~~
1.运输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2.建筑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3.销售不动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5.差额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7.代收车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8.代办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来源:大连税务
日期:2020.7.13
2016年8月之前的解读——
对于发票,大多数财务人员只关注发票的抬头、商品项目名称、金额、税率等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正确,而甚少注意备注栏的填写。今天就让小编来告诉你,备注栏里的大学问:
全面营改增发票备注栏的相关规定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提供货物运输
自2016年7月1日起,货运专票停止使用,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开具发票时需注意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出口业务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根据不同情形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情况:
1、属于免税交易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免税开具”
2、属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税款金额
3、属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委托代征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委托代征”以及代征税票号码、税款金额。
法规:《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开票方遗失已填开的非电子发票
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
参考:广州地税12366
商业折扣
折扣额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能不能抵减销售额?NO!在此提醒大家注意,销售额和折扣额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法规:国税函[2010]56号、国税发[1993]154号
看完小编的整理,你是不是发现原来发票备注栏的规定真不少呢?为了避免因发票备注栏的填写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相关税务风险,大家赶快学起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