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形资产本地化研发和受托研发给予合理回报 BEPS《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报告》将开发、提升、维护、保护和利用并列为创造无形资产价值的五大环节,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成为分享无形资产超额利润的依据。实践中,中国成员企业在集团原有技术基础上进行本地化的改造、升级、拓展,或者接受集团委托进行研发活动,均可能构成无形资产价值创造。 建议 (1)本土化研发或受托研发即使是在总部总体决策指导下,仍有具体决策、风险承担、资产使用、重要人员投入等特征,在价值创造中发挥特定作用。总部决策应获取应有利润,但不应忽视本地化或受托研发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更不能仅靠法律形式人为将超额利润归集到集团内某一公司,特别是位于低税地的公司; (2)受托研发不是一般性集团内劳务,不能仅按低成本加成率予以回报,要结合研发人员投入、研发成果利用以及研发中的成本节约等因素,对受托研发活动给予充分补偿; (3)仅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或仅提供资金,未承担相关风险、履行相应职能的企业,只能按独立交易原则获取与之相应的补偿,不能享有无形资产的超额回报。 重视业务重组经济实质 跨国纳税人的全球业务重组日渐频繁,其中不少涉及中国成员企业职能和相关资产的调整。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集团业务重组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以避免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而做出纳税调整的风险。 建议 (1)业务重组应基于合理商业目的,不应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如人为设置中间架构、增加交易环节等; (2)业务重组应有公司内部完整决策程序和过程资料相佐证,包括董事会决议、内部备忘录、重组评估报告、重组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与相关交易方的沟通记录等相关资料; (3)业务重组应有实质性的功能、风险或资产转移,合同形式与实际执行相符,重组后的各方利润归属应与新的资产、职能和风险配置格局相一致。 基于价值贡献适用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 BEPS报告指出转让定价结果应与价值创造相一致,强调在做好关联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实践中,随着跨国公司全球化发展,一些行业的企业集中度非常高,可比信息匮乏,运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难度较大。BEPS行动计划提出,在坚持独立交易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运用其他方法。 建议 根据近年来转让定价调查和APA实践以及与部分跨国公司形成的共识,建议跨国纳税人调整思维定式,根据实际情况尝试基于集团全球价值链分析的转让定价方法,具体可分为三个步骤: (1)充分占有信息,包括集团转让定价全球文档、国别报告、商业数据库、内部财务信息等,加强集团内部的沟通,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实质; (2)依据占有的信息,分析集团价值链的整体营运及获利情况,梳理价值链上各项职能的承担者和履行情况,识别价值创造的核心要素,如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人员、市场等; (3)按照已确定的某个或某组核心要素指标(如资产、销售、费用、成本等),将价值链上的总利润在各职能及其承担者之间进行分配,确保利润分配结果与价值链上各方的职能和风险承担相匹配。分析应坚持独立交易原则,税企双方应充分沟通形成共识,避免简单运用公式分配法进行利润归属。 避免激进的税收筹划 G20税改达成的重要共识是按照经济实质征税、避免双重不征税,并督促各国审视和调整本国税法中存在的漏洞。 建议 跨国纳税人应避免设计和使用以规避纳税为主要目的的激进税收筹划,比如: (1)在低税地设立壳公司,仅满足法律形式但不从事实质性经济活动,将股权、债权、无形资产归集到该公司,获取收益时一方面享受税收协定减免税优惠,另一方面享受设立地对境外所得免税优惠; (2)设立多层境外持股架构,形式上转变为外国企业,但实质上实际管理机构仍在国内,借此规避中国税收管辖权; (3)通过拆分合同、签订三方合同,隐藏或减少非居民劳务,规避常设机构的认定,在包含设备进口、技术服务、技术使用等多项内容的总合同中,人为调整或混淆项目收费,减少应税项目金额。税务机关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出纳税调整,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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