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国际税收风险13个控制要点和管理举措建议

来源:江苏国税 作者:江苏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8-06
摘要:江苏省国税局在发布《2014-2015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的基础上,又发布了《2016-2018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结合国际税收规则的新变化,建议跨国企业从13个方面防范税收风险。

国际税改已进入后BEPS时代,国际税收规则的巨大变化和税收透明度的急剧增强对跨国公司的经营和税务机关的管理都带来极大挑战。江苏省国税局在发布《2014-2015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的基础上,又发布了《2016-2018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结合国际税收规则的新变化,建议跨国企业从13个方面防范税收风险。

跨境税收风险控制应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BEPS报告提出,企业应将税务治理和纳税遵从作为企业治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国际权威机构多年的调查表明,跨境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是跨国公司面临的最主要税收风险。

G20税改大大提高了社会各界对跨国公司逃避税的关注,降低跨境税收风险不仅关乎企业经营风险和成本,而且关乎企业社会道德和形象。

建议

(1)将跨境交易税收风险控制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董事会应制定税务风险管理策略,统筹内部各层级、各部门共同做好风险防范;

(2)涉及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定价、跨境业务重组、离岸架构设计等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集体讨论决策;

(3)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并不因此改变企业对涉税行为法律责任和后果的承担。

充分考虑中国特殊因素对利润的贡献

BEPS行动计划明确指出,地域特殊因素是可比性分析要素之一,跨国公司全球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域特殊因素对利润的贡献。

建议

跨国公司应关注以下中国特殊因素:

(1)优良的公共基础设施。中国经济的重要特征是投资驱动,多年来,中国政府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巨大,尤其是沿海地区公共基础设施的水准已不亚于欧美发达国家。税收在本质上是对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付费,良好的公共产品有助于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跨国公司在集团利润分配中应对此加以重视和考量;

(2)巨大型中国市场。中国人口众多且中产阶层快速崛起,拥有巨大的市场和消费群体,这一市场的庞大性和快速增长性具有全球独有性和其他中小发展中国家不可比拟性。在中国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跨国公司应充分考虑并量化巨大型市场因素对集团利润的贡献;

(3)高附加值劳务。中国从事研发、软件设计等高附加值劳务的技术人员成长迅速、人数庞大、种类齐全、性价比高,不少跨国公司的中国成员企业承担了集团研发活动,但高附加值劳务人员的薪酬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低,由此带来的成本节约需予以考量。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中将会充分考虑中国特殊因素对利润的贡献。江苏省国税局对以下两个“一高一低”的情况将重点关注:一是跨国公司中国成员企业的销售收入、资产、高附加值劳务人数占集团比例高,而利润与税收占集团比例低;二是集团来源于中国市场的销售和利润占比高,而留在中国成员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占比低。

企业职能风险承担与利润分配应一致

BEPS报告强调,税收要与经济行为和价值创造相一致,经济实质要与法律形式相一致,而企业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的直接表现就是其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

从江苏情况来看,多年以来跨国公司对在华子公司职能定位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任意性,强调法律形式,忽视经济实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二是不真实性,尽管中国市场在集团价值创造中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本土化的研发、营销职能不断增加,集团对此认识不足,强调总部研发、营销的重要性和法律形式的重要性,忽视在华成员企业的经济实质和价值创造的作用;

三是滞后性,对国际税收规则和中国国际税收立法的变动不敏感、缺乏深入研究,职能定位不根据变化情况调整,多年不变,严重滞后,酿成风险。

建议

(1)认真审视在华成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据实做出企业职能和风险的准确定位,不能主观做出与实质不符的定位;

(2)动态审视在华子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伴随集团业务的发展或重组,在华子公司的职能风险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增加了研发或营销职能,不能固守旧制,仍定位为“两头在外”的契约制造商,人为给予低成本加成回报,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企业定位和利润归属;

(3)职能风险的调整应考虑相应补偿,如在华子公司前期承担了大量研发或营销活动,在即将进入后续收益期时,集团将该职能剥离到其他关联企业,则该职能调整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加以审视,考虑对前期职能承担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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