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可递延纳税,相关优惠全收纳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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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0-12
摘要: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和相关获激励者的税负。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税收优惠,
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书面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如果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是个人,则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递延纳税,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取得技术成果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如果一部分为股票(权),另一部分为货币,则不能递延纳税。
◎取得技术成果的被投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若5年分期缴纳,个人须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取得技术成果的被投资企业应将技术入股个人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如果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是企业,则涉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同样可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选择递延纳税优惠——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提醒事项与上文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大致相同。转让技术成果取得股票(权)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递延纳税。
◎若5年分期纳税,技术入股的企业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必须是居民企业。
◎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是分期计算应纳税款,且不必每年均匀缴纳。企业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是分期计算所得,且须均匀计入相应年度。
◎5年内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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