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文件中的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是指分公司,还是指子公司?若子公司的话,是指全资子公司还是控股子公司,或者二者皆可?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如您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文件规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成员,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福建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2-07-08
haihan235点评——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注:本公告中的“集团”是“集团公司”的俗称,并不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是指以总分公司或者总分支机构内部独立核算组织形式构成的有限公司。适用前提①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证明;②收款人与开票人必须为同一纳税人。(对这一理解的求证方法: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肯定不能作为合同的一方并且签订合同。)】 税收管理上,将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分支机构等)进行税务登记纳税,叫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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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剑英点评—— 例如东方建设集团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后,内部授权第一分公司(独立核算单位)为发包方具体施工,并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第一分公司不再与东方建设集团签订内部总分包合同,也不再由第一分公司给集团公司开具发票,集团公司再给发包方开具发票,直接改为第一分公司直接给发包方开具发票,集团公司不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合同流是与东方集团公司签订的,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东方集团第一分公司的,也不算四流不一致,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张钦光点评—— 此条规定明确了建筑企业中标,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没有说是分公司哈)提供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结算问题,不能理解为总包和分包的问题。集团内获得授权的提供服务的企业,可以直接将发票开给发包方,无需再将发票开给签订合同的建筑企业。疑问:中标的建筑企业和授权的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如果不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关系,如何摆脱转包嫌疑?
第三只眼点评—— 这个其实就是解决了合同流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是解决建筑企业有资质企业的挂靠与集团内部的合同主体问题。注意,这儿是强调以授权或转移实施主体的方式,由集团内第三方(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直接向发包方提供服务。什么是集团,那就看你们的报表范围,你们的控制范围了,比如有的同志担心了,是不是一定要名字中有如同统借统还一样的前提,即有的地方解释的,一定是要有集团登记的东西,小编真担心同志们的“法律知识”过于丰富了。 这儿有一个问题,签订合同的建筑企业,可以内部授权或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注意,如果是建筑企业统一物资采购,那要销售给被授权的企业,不能建筑企业自己抵扣了,被授权方光余销售了。同时也要注意,这儿规定建筑企业不能收款,收款、开具发票、服务三者要统一,如果是签订合同的建筑企业收款了,那对不起,估计就麻烦,认为建筑企业是纳税人,此时就按照老套路, 第三方向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建筑企业再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就是折腾一下,不代表不符合这个规定,生意就不能做下去了。 关于这个新规则,是对三、四流一致的新的突破,原来多是简单的认为签订合同方就是纳税人,由于建筑企业的特殊行业性,这也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一定程度上说,票款物(物或行为)还真是一个传统难以被放弃。
中税汇金点评—— 违规挂靠、分包现象一直是建筑行业饱受争议的话题,既要尊重这一普遍社会现象,又要避免被歪解,总局在本公告中的这一条款确实表现出超强人性化和深厚的中文功底。“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谁可以被内部授权?谁是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看官,请认真思考,深刻体会。但是,有一个问题却是真给解决了,例如A公司为甲级资质建筑集团企业,下设建筑分公司,A集团公司与B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实际施工为下属分公司。如果原来按照36号文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为避免“三流不一致”的现象,A集团公司直接与B公司签订总包合同,收款并开具发票,现在按照11号公告,A集团公司仍然与B公司签订总包合同,但可以授权或以三方协议的形式明确分公司施工,由分公司向发包方收款并开具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A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杨中英点评—— 目前建筑业存在多种合同与实际施工人不符合现象,很多子公司、分公司没有甲方所要求的建筑资质等情况,必须由集团、母公司或总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很少有合同中约定工程实质由分公司或子公司具体施工、结算、开票等。在这种情况下,会有两种方式:一是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三单位简称“总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再与第三方以内部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施工事宜,多表现为施工单位向总包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再由总包方向发包方开具发票、结算。二是施工方多为类似总包方的一个项目部身份进行施工、核算,但不能开具发票给甲方,有的施工款项通过三方协议也能收到甲方工程款。营改增后,三流合一障碍这种支付方式。 这一条是说,仅是签定合同单位,不亲自施工、不开发票、不收款的,不作为缴纳增值税主体,仅是代签合同,但做到这一点也不容易,如在合同中明确提供施工服务单位,会受制发包方是否同意。
李舟点评—— 这种情况实务中主要表现在建筑企业总分机构之间,总机构统一签署协议,然后交由分支机构提供建筑服务,并由分支机构收款、开票。本质上由于总分机构是一个法律主体,不属于虚开发票,具备经营上的合理性。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政策对比】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相关政策】——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haihan235点评——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注:“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是指地级城市行政区范围内,但不含省辖县(市)级行政区。如省会城市海口市内)。不再开具《外管证》进行税收管理,也不再预缴增值税。解决了税收实现 通城管理不分家的地区征收问题。】 ——就是“跨县(市、区)”这个称呼,在通城电子办税的高速发展下,已经落伍了,其内涵需要更新备注了。 樊剑英点评——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太麻烦了,行政区划分不利于施工单位纳税的简便性,对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就不必 预缴税款了吧。毕竟A区的纳税人在B区预缴税款,B区的纳税人也要在A区预缴税款,大家都别较真了,管理还方便,纳税人也轻松了,也不必办理外出经营活动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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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汇金点评——看到了!这是总局对纳税人特别是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以及给税务机关基层税务局便民减负的一项利民利己的举措。从2017年5月1日起,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再为外出经营许可证备案和注销事项往返折腾,也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将可以直接在企业机构所在地完成开票申报。 张钦光点评——同一地级市的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再办理外经证,预缴增值税。譬如济南市历下区的企业在高新区施工,都无需再办理外经证,预缴增值税,而是可以回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 第三只眼点评——17号公告当时规定同: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在地级行政范围内不适用,按照常规理解是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即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这是什么意思,并不是说省级的不适用了,而是指省下的二级就不要搞这么复杂了。
杨中英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原文件中的跨县(市、区)包括了不同省、同省、同一地级市,都应按照17号规定进行异地预缴,11号文件将同一地级市内跨县排除。 李舟点评——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2016年17号公告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国税预交,在企业所在地国税申报增值税。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如果也按照此先预交,后申报,手续麻烦,增加税务机关工作量和企业工作量,因此去掉更简单。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直接正常在注册地国税申报即可,不需要预交。
四、[条款废止]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对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aihan235点评——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既可以分别计税又可以就安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把维护保养服务(不含修理)列入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6%。正式与修理修配分离。】 维护保养包括:为防止机器设备劣化,维持机器设备性能而进行的清扫、检查、润滑、紧固以及调整等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或者为测定机器设备劣化程度或性能降低程度而进行的必要日常检查。 但是不包括为修复劣化,恢复机器设备性能而进行的修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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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剑英点评——上文第一条没有列举电梯,我认为自产电梯也要按17%+11% or 17%+3% 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这里并没有强调电梯是自产的,意思是外购的也可以。电梯怎么就特殊了呢?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6%计算缴纳增值税靠谱点儿,原来各地都是这么解答的“电梯保养服务按照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电梯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这都哪跟哪儿啊,修缮11%电梯坏了也别修了,修不起,还是“其他现代服务”好。
刘金税月点评——总局领导现场帮助解读: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算甲供,并没有说别的就不算。 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突破了第一条规定中关于“货物自产”的要求,意味着电梯经销商也可以使用该政策,极大地突破。电梯安装运行后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修缮服务”,大幅降低了电梯维保行业的税负。
第三只眼点评——这儿首先确定,不是混合销售,这就是延续了第一条的规定:设备加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同时安装服务还可以按照甲供适用简易,因为电梯人家买了,就甲供的设备安装,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被逼的“只减不增”的利好政策解释, 进一步降税的趋势。 注意这儿并没有提到自产非自产,估计可能会有扩展理解,但电梯多是由厂家直接销售的,有的同志想的是多级经销的电梯经销商问题,如果是经销+安装,小编认为这是突破了第一条规定,因为首先要突破混合销售,才是安装,才有选择甲供安装,不然这个混合销售是突破不了的,不能割裂这条规定来说,这一条是独立的规定,中间必须要有一个转化过程的。 安装电梯后的的维护保养,适用其他现代服务,按6%税率,不适用11%建筑服务,也不适用17%税率,这个也是减轻税负的结果,不过小编认为这也是有点乱了,无论如何要么按维修,要么按建筑服务,按6%,这是打扫卫生呢,还是维修零件呢?因此这绝对是政策利好,但小编认为这样定又把整体性的一些规则给割裂了,增值税的政策未来的分立规则太多了。
李志远点评——这个和分析第一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道理是一样的。同时这个政策比第一条更宽松,因为销售的电梯不管是自产,还是外购的,都可以分别按照销售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计税,我理解是这样的。按照这个政策,我认为EPC总承包业务也应该按照兼营业务处理,可惜在文件中没有一并明确。 中税汇金点评——A电梯公司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36号文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该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11号公告实施后,其安装服务将可以按照甲供工程即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税。注意,可没有说自制生产电梯才能适用喔!也就是说,购进电梯再销售并安装行为也可以按照甲供工程的简易计税方式。本条还明确了安装运行后的电梯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6%缴纳增值税。
李舟点评—— 这一条款的理解令人困惑,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实务中可以分为以下情况: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况按照本文件第一条规定应该可以分开计算销售额,分别交税。那么,安装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3%,不需要按照11%,销售按照17%。 一般纳税人(经销商)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道理不属于本文件第一条所述的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的情况,应该按照17%混合销售原则统一交税。那么这里的描述书否包含这种情况?文件条款未做进一步阐述,实务中必然又引发争议。 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营改增后很多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建筑服务理解,按照11%税率交税,明显不合理,这里明确按照现代服务6%税率交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