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4-20 税屋提示——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aihan235点评—— 贺飞跃解读——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 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公告的此条规定,其实不属于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唯一变化的是,《实施细则》里说的非增值税劳务在营改增后也变成了增值税,与货物销售适用不同的税率。与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相对应的是一个疑问:第一条规定的建筑服务,是否也和第四条规定的一样,可以选择适用用简易计税? 第三只眼点评——首先这儿涉及到货物,小编认为“货物+服务”是混合销售的标配,同时附之以同步发生为前提。这个意见相当于是对于之前货劳部门对于企业问题解答的确认。有如下几个条件: 中税汇金点评——按照36号文第四十条规定,如果主营从事销售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的单位和个体户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其行为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可按17%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反之,主营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的单位和个体户混合销售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11号公告将“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定性为不属于36号文第40条的混合销售行为,也就是说,需要将销售和建筑安装服务收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缴税。这里,笔者个人观点: 杨中英点评——
1、混合销售定义: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这里的“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而服务是指原缴纳营业税范围情形,实务中提供建筑业较多。 判断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于同一服务对象,如某单位向A企业销售钢结构并负责安装;再如建筑公司向B企业提供土建工程服务,同时要提供自采相关材料。 如向A企业销售货物,向B企业提供安装服务,则为兼营,不属于混合销售。
2、混合销售计税: 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计税是关键,对服务同一对象但分别收取货物和服务款项,是从主征税还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这个问题争议不绝于耳。 3、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这一条是说按主交易一并计税同时也引出例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条是限制性列举,仅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才可以分别计税。一项混合行为,可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税的,必须同时具备三点: ① 自产货物 ② 供建筑业劳务 ③ 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和服务金额。 在营改增前,混合销售涉及两个不同税种,符合条件可分别计税。但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不再存在两个税种,而要解决好一个税种中不同税目适用税率问题,而细则的这一条没有明确废止。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该条规定,只是在混合销售中的服务和货物排序前后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不同外,没有其他变化。 尽管有这样两个政策,但营改增后因没有后续特殊规定,这就使得在实务中出现很多争议: 第一对于销售货物纳税人,也包括自产,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如何纳税缴纳增值税,依然蒙圈,但有地区作为明确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二)第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规定: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湖北国家税务局规定“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第二,目前突出是建筑业中的混合销售,比如,有一家即有销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经营范围,承揽的工程中,包工包料而且材料占的比重又大,谁是主谁是次,按销售货物为主还是依照行业分类确定,税务机关也不好划分,纳税人更是为难。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企业做法是,只要分别签订两分合同就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其实不然,根据实质课税的原则,不能人为加以拆分一项业务。 这次的11号文件,我认为仅对销售自产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同时提供建筑和安装可分别计税,依然强调了分别核算问题,对于建筑业存在的问题,还是不能解决。 根据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及符合纳税人切身利益的改革精神,后续即要密切注意当地的执行口径更期待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 李舟点评—— 1、营改增前这种销售行为就属于特殊类型混合销售,应该分别就销售和建筑劳务缴纳17%增值税和3%营业税。 2、营改增后财税2016年36号文中混合销售的概念一刀切的认定应该统一跟随主业缴纳增值税,在全国上述行业引发了巨大波澜。各地税务机关也八仙过海,以河北、湖北、山东、湖南等省为代表的国税机关走在前面,率先提出只要分开核算就可以分开交税,实属不易。 3、本条款终于从国税总局角度进行了明确,简单明了,一锤定音。 4、条款其实沿袭的是营改增前特殊类型混合销售的概念: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类似销售企业销售产品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行为,在营改增前应该统一按照17%交税,现在依然是按照17%统一交税,不在本条款规定政策范围内。 5、文件中的分别核算销售额应如何理解,个人认为应从两个角度,一个是合同中应分开列支,另一个是企业会计核算应该按照兼营处理,分别核算两种业务的收入、成本。 6、文中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应如何理解?如钢构企业销售钢结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部分应按照11%还是3%?我的理解是按照营改增中建筑业的原则,老项目、甲供工程和清包工可选择3%,新项目应选择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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