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最近更新的App Store条款正式指出,通过虚拟货币的打赏,应当被视为应用内购买(IAP),苹果公司将从中提取30%的分成,而且必须走苹果公司支付渠道,被业内称为缴“苹果税”。根据目前公开信息,苹果中国公司提取的30%打赏分成收入,极有可能是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是服务费性质的所得,并且直汇境外。 最近一段时间,“‘苹果税’来了!”的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谈起“苹果税”,有媒体形象地说:“哪怕你要为喜欢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打赏一杯咖啡,苹果公司也要先喝一口。”其实,“苹果税”并不是一个税种,而是苹果公司向用户收取的一种费用。记者采访的多位税收专业人士最近开始思考:苹果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在中国应该怎么缴税?移动支付时代,怎样才能对企业类似的收入实现有效监管? “苹果税”其实不是税 6月12日,苹果公司最近更新的App Store条款正式指出,通过虚拟货币的打赏,应当被视为应用内购买(IAP),苹果公司将从中提取30%的分成,而且必须走苹果公司支付渠道,被业内称为缴“苹果税”。 综合媒体的报道看,面对苹果的施压,包括今日头条、知乎和映客等不少应用已经接受了苹果的要求。也就是说,在这些平台上的原创作者或主播每接受100元的用户打赏,就会有30元进入苹果公司的口袋。原创作者或主播实际到手的打赏只剩70元。正因如此,不少手机用户称“苹果税”是苹果公司强行收取的“买路钱”。 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记者无法查阅到“苹果税”一年的总额是多少。但是从长远看,这不会是一个小数目。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发布的《2016微信社会经济影响力研究》报告,过去一年,微信游戏、表情商店和公众号文章打赏的信息消费规模达56.3亿元,同比增长20.4%。随着互联网整体内容付费体系的建立,近年来知识付费的风潮迭起。便捷的支付方式,让中国用户逐渐培养出了为内容付费的良好习惯。有关专家表示,这种新产业、新业态蕴含巨大发展潜力,收入未来非常可观。 苹果公司需缴哪些税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彭启蕾一直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电子商务征税颇有研究。她表示,苹果公司通过所谓的“苹果税”从中国取得了收入。既然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必然会引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问题。“这笔收入如何定性?收入通过网络进入苹果公司哪个子公司的账户?具体应该缴纳哪些税?要搞清楚‘苹果税’,这些问题都要先搞清楚。”彭启蕾说。 按照常规的思维,苹果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收到“苹果税”后,会按照一定的频次(比如一年一次或一季度一次)汇回美国总部。在这种情况下,苹果公司的“苹果税”收入就属于居民收入。如果是这样,苹果公司需要将这类收入纳入其收入总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苹果公司还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及由此带来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假如苹果中国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然而,事情似乎并没有那么简单。彭启蕾认为,“苹果税”先进入中国子公司的可能性非常小。她分析,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苹果公司,由位于卢森堡的iTunes Sarl公司直接从事对全球100多个国家的iTunes业务,从中国取得的iTunes业务所得应该会直接进入该公司。而且,从苹果公司股权架构、运营架构以及对知识产权的安排看,通过成本分摊协议,注册于爱尔兰的苹果国际销售公司(ASI)享有苹果公司在美洲之外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权。也就是说,苹果公司来源于中国的“苹果税”收入如果界定成特许权使用费,它的最终归属应该是苹果国际销售公司。彭启蕾表示,“苹果税”的税收问题应该用国际税收的思维来探讨,“苹果税”收入跨境流出的渠道不同,可能适用的税收协定也不同,会进一步影响我国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苹果税”收入的性质判定也是一个关键。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王欢表示,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苹果中国公司提取的30%打赏分成收入,极有可能是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是服务费性质的所得。一般来讲,如果以服务费名义对外支付,有6%的增值税。如果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名义对外支付,通常需要代扣代缴6%的增值税和10%的预提所得税。王欢还表示,如果相关税收协定提供了更优的税务待遇,作为境外企业的苹果公司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监管面临新挑战 看到有关“苹果税”的消息,不少业内人士都在思考:随着我国移动支付的迅速发展,类似“苹果税”的收入会越来越多,税收征管如何跟得上? 记者了解到,2015年一起反垄断案例中涉及的“高通税”与“苹果税”有相似的地方。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多年来,在拥有大量专利的背后,美国高通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我国多达上百家无线通信制造企业生产的手机,按整机售价的5%收取不合理的许可费,被业内称为“高通税”。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出中国反垄断历史上金额最大的罚单——美国高通公司因垄断行为被罚60.88亿元,并被责令整改。 一些网友表示,境外跨国公司利用自身的某些特殊优势,向中国用户收取不同名目的费用并非孤例,这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这些收费是否属于垄断行为,要不要处罚是一回事,能不能对企业类似的收入实施有效税收监管则是另外一回事。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监控纳税人是否及时、足额纳税的关键,是获取充足的涉税信息。因此,国家应不断完善和创新相关的税收法规,重视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对涌现出的新业务模式的研究。同时,积极与第三方平台建立沟通机制,充分掌握相关信息,避免跨国企业来源于中国的收入造成税款流失。“传统常设机构的判定规则对数字经济领域是失效的,我国税务机关确实需要认真研究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征管问题。”有关专家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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