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物业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应在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物业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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