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人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目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应税项应纳税所得额。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征税方法有三种:一是按年计征,如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二是按月计征,如工资、薪金所得;三是按次计征,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在按次征收情况下,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因此,无论是从正确贯彻税法的立法精神、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看,还是从避免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方面来看,如何准确划分“次”都是十分重要的。劳务报酬所得等7个项目的“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是: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从事设计、安装、装潢、制图、化验、测试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收入。因此,是属于只有一次性的收入,应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人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如,某歌手与一卡拉OK厅签约,在1年内每天到卡拉OK厅演唱一次,每次演出后付酬50元。在计算其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人,以其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人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人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人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 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杈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纳税义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D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为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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