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2018-07-03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使用,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和税款征收等业务时,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式样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中间为五角星,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办税服务厅使用多枚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模板见附件)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各市、县(区)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税收业务印章的使用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合并后启用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本公告规定,原税收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税收业务专用章》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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