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税稽处[20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1-28
摘要:有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张槎税务分局提供你公司的进项发票、销项发票明细及统计表和华为终端(东莞)有限公司提供资料和金三系统全景一户式的进销比对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接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名称不一致,存在发票异常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稽处[2019]6号       2019-1-28

佛山市高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2016年11月28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没有真实手机购销业务,取得货物为手机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后,对外开具货物为液晶显示屏、电容、芯片、闪光灯和集成电路等电子元件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你公司属失踪走逃的商贸企业,具备发票异常、申报异常、资金流异常、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等异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的有关规定,组成综合优势证据认定你公司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0份,涉及发票金额35,688,161.50 元,税额6,051,675.92 元,价税合计41,739,837.42 元。

       检查人员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有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张槎税务分局提供你公司的进项发票、销项发票明细及统计表和华为终端(东莞)有限公司提供资料和金三系统全景一户式的进销比对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接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名称不一致,存在发票异常情况。

       (二)有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张槎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证明你公司存在申报异常情况。

       (三)有你公司(账号:652268137021)、深圳市德斯贸实业有限公司(账号:44250100016500000828)等公司的银行流水记录,证实你公司资金流存在大额未收付款或资金回流等异常情形。

       (四)有你公司注册地址的现场笔录和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注册地址虚假,你公司没有在该地址办公、没有挂牌经营。

       (五)有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张槎税务分局开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你公司已于2018年3月23日认定为非正常户。

       (六)有原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复函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没有社保购买记录,推断你公司没有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经营条件。

       证据(四)、(五)、(六)证实你公司存在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情形。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一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你公司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70份,涉及发票金额35,688,161.50元,税额6,051,675.92元,价税合计 41,739,837.42 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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