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1]747号 2001-10-10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法规自2007年3月16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提取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经监[200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1年向北京铁路局等铁道部企业提取管理费382万元。铁道部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0月10日 税 屋附件: 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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