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购买主材的合同; 二、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提供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主要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机器设备,比如脚手架、建筑模方、塔吊、挖机等。 法律依据:建市规【2019】1号文件 实践中很多业务都是劳务公司提供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主要周转材料、大中型机器设备,在工程结算时主要周转材料的价格和机器的折旧都转嫁到劳务费中,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劳务发票,导致此业务中只有人工费而没有机械成本,即行规中的大清包协议,签订这们的协议,会引发一定的税务风险。 签订策略:如出现这样的情况,要分别签订合同,人工费签订劳务合同,机器设备签订租赁协议: 干租,按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开具13%的租赁发票; 湿租,即配备机械操作手,一般纳税人开具9%的建筑服务发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中标的施工企业不能再分包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违法的行为,只能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或劳务协作协议,在会计和税务上都按分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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