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失效] 闽政[2011]12号 2011-01-22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6]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 1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和办法。全省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月入均增加170元,采取与个人缴费年限及各地缴费水平适当挂钩的办法,由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之和构成。 基本增加部分月人均95元,其中,75元作为普遍增加部分,其余20元与各地的平均缴费水平挂钩,具体标准见“201 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基本增加部分标准表”(附件1)。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为月人均75元,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5元。 计算公式表示为: 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调整标准一基本增加部分+2.5元×当年参加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0.5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2.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福州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所在地设区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七、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发给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1年2月底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 1.201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基本增加部分标准表(单位:元) 2.2011年中央属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增加部分调整标准表 3.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1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基本增加部分标准表(单位:元)
2011年中央属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增加部分调整标准表(单位:元)
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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