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部分修订]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8-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一、预征率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销售(预售)普通住宅取得的收入,按2.5%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预售)其他类型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核定征收率 对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按下列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⒈普通住宅按照收入的5%; ⒉其他类型房地产按照收入的5.5%。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征收率的通知》(湛地税函[2007]1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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