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以税务机关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5项税务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021-11-29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和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20〕74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决定,纳税人在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等5项税务事项时,对主管税务机关可即时查验其退税已经缴纳入库的税务证明,纳税人可不再提供证明材料和承诺书,由税务机关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以税务机关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的税务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以税务机关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的税务事项目录
序号 |
税务事项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用途 |
办理方式 |
备注 |
1 |
误收多缴退抵税 |
多缴税费证明材料【相关纳税申报表、完税费(缴款)凭证、增值税红字发票,以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还税费款内容的资料】 |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费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并加算多缴税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时,需要证明所办理的退税款已经缴纳入库。 |
纳税人可以不提交多缴税费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查验相关情况,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 |
因纳税人迁移或者系统原因等特殊情况,税务机关经查验无法获取相关多缴税费证明材料时,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
2 |
已入库减免退抵税 |
完税费(缴款)凭证 |
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果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以下情形也属于入库减免退抵税:(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45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税款;(3)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情况;(4)其他减免税政策发布时间滞后于执行时间已入库税款的退税,也属于减免退税;(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含)因享受减免税政策,而退还试点前发生业务的营业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入库减免退抵税时,需要证明所办理的退税款已经缴纳入库。 |
纳税人可以不提交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查验相关情况,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证明已缴税费款符合退还条件的相关材料仍需提交)。 |
因纳税人迁移或者系统原因等特殊情况,税务机关经查验无法获取相关完税费(缴款)凭证时,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
3 |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
实行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以下业务也属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3)对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税源信息修改,以及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税款小于预缴税款,导致发生多缴税款;(4)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时,需要证明所办理的退税款已经缴纳入库。 |
4 |
车船税退税(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退税除外) |
车船税完税凭证 |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退税时,需要证明所办理的退税款已经缴纳入库。 |
纳税人可以不提交车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除外),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查验相关情况,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证明已缴税款符合退还条件的相关材料仍需提交)。 |
因纳税人迁移或者系统原因等特殊情况,税务机关经查验无法获取相关车船税完税凭证时,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
5 |
车辆购置税退税 |
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时,需要证明所办理的退税款已经缴纳入库。 |
纳税人可以不提交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查验相关情况,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证明已缴税款符合退还条件的相关材料仍需提交)。 |
因纳税人迁移或者系统原因等特殊情况,税务机关经查验无法获取相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时,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
说明:完税费(缴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目前根据划款方式不同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务收现专用、代扣代收专用、出口货物专用)、完税证明(表格式)、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据等。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以税务机关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的5项税务事项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和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20〕74号)关于各省级税务机关“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以税务机关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的税务事项目录》,对5项税务证明事项不再向纳税人索要所办理的退税已经缴纳入库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由税务机关查验相关情况并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扼要说明制定公告的目的、依据、施行日期等。附件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以税务机关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的税务事项目录》,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已入库减免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车船税退税(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除外)、车辆购置税退税等5项税务事项。
(二)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等5项税务事项时,对主管税务机关可即时查验其退税已经缴纳入库的税务证明,纳税人可不再提供证明材料和承诺书,由税务机关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证明已缴税费款符合退还条件的相关材料仍需提供。
(三)特殊情况
1.因纳税人迁移或者系统原因等特殊情况,主管税务机关经查询无法获取相关税费款缴库材料时,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2.鉴于目前车船税未实现联网征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信息不能与税务部门适时共享,纳税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退税时,需要提供保险机构已经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证。
三、《公告》何时施行?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税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办税便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