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6]345号 2006-12-22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7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琼地税函[2007]18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在月终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定期定额遍及应当在定额执行期满后十五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填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按一式一份填制使用,定额经审核程序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并送达定期定额户。《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核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四、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自2007年1月1日启用,原国税发[2005]179号文中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同时停止使用。 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由各直属局根据本地区年使用量自行印制或通过计算机录入打印。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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