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的纳税问题。在利改税第二步实行后,仍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第315号及财政部(81)财税字第35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对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得利润,按规定免征所得税的,免税期满或补偿期满后,不论所签合同是否终止或新签合同,企业所得的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纯收入,应恢复缴纳所得税。 至于对其从事国内委托加工等业务所得利润,应照章征税。 二、关于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归还技措性或基建改扩建的借款,可比照预算内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在缴纳所得税前用借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但不能按还款利润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三、关于国营批发等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所补交税款的列支问题。国营批发等企业在批发销售时不代扣或少代扣零售环节的营业税,使国家少收税款,批发单位应负责补交税款,其补交的税款,一律由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准在所得税前列支。 财政部 1986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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