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字[1995]144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11-09
摘要:你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工本费的申请》([94]汇综字第2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收费标准比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收工本费的申请〉的复函》(价费字[1992]623号)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综字[1995]144号           1995-11-09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工本费的申请》([94]汇综字第2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收费标准比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收工本费的申请〉的复函》(价费字[1992]623号)的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收入和支出应纳入单位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用于单据印制和运输费用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计委

1995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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