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10]36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26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为贯彻落实文件规定,海洋分局应对照政策调整的内容,及时对所辖的纳税人进行有关税种登记或税种变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0]366号        2010-11-26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5号,以下简称深地税函34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深地税函345号所函告的政策变动内容,我局已及时调整综合征管系统(CTAIS深圳优化版),自2010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按新规定执行。系统调整内容如下:

  (一)对深圳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将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为7%。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为贯彻落实文件规定,海洋分局应对照政策调整的内容,及时对所辖的纳税人进行有关税种登记或税种变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11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