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231号 1998-11-2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京国税[1997]193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精神做好我市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针对总局《办法》,做如下补充: 一、《办法》中所说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二、根据市局京国税二[1998]435号文件的规定,1998年度本市暂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查帐鉴证报告工作。原实行此办法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得再按此时间申报。 三、汇总(合并)纳税实行的汇缴企业按照市局京国税[1998]22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7号文件中规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执行。 四、依照《办法》第十五条,纳税人已预缴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市局京国税[1997]193号文件的规定在申报前将少缴税款入库;纳税人已预缴税款大于全年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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