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63号 2000-03-02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9]2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8月08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27号)转发给你们。对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申报办法,按省局(粤地税发[1999]116号)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3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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