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2]12号 2002-1-29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研究贯彻执行: 一、凡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减免税,按税收管理体制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减免税报送时间、报送内容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所[1999]235号)文件规定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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