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结算凭证纳入税务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2]104号 2002-06-03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青岛分公司协商,省地税局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将其保费结算凭证纳人地方税务部门发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结算凭证的名称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天保发票,票样附后),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青岛分公司及其所属支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或赔付款项进行结算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天保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种类及联次 天保发票(发票代码为113)规格为190mm×127mm(32k),联次为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业务联,第五联:保费结算联(用于应收保费的核算)。 今后新增保险业务,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青岛分公司提前一个月向省地税局提报票样。 三、发票的印制及领发 天保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专用水印纸统一监印,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保险发票原则上半年印制一次,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青岛分公司分别报送印制计划,省地税局监制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各用票单位每次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发票工本费由青岛、济南分公司分别支付,税务部门发放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天保发票存根联的缴销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地税机关在切实加强发票管理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在购票形式、准购数量等方面尽量提供方便。 附件: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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