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2]10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结算凭证纳入税务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03
摘要: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结算凭证的名称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天保发票,票样附后),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青岛分公司及其所属支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或赔付款项进行结算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天保发票使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结算凭证纳入税务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2]104号       2002-06-0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青岛分公司协商,省地税局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将其保费结算凭证纳人地方税务部门发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结算凭证的名称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天保发票,票样附后),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青岛分公司及其所属支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或赔付款项进行结算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天保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种类及联次

  天保发票(发票代码为113)规格为190mm×127mm(32k),联次为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业务联,第五联:保费结算联(用于应收保费的核算)。

  今后新增保险业务,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青岛分公司提前一个月向省地税局提报票样。

  三、发票的印制及领发

  天保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专用水印纸统一监印,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保险发票原则上半年印制一次,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青岛分公司分别报送印制计划,省地税局监制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各用票单位每次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发票工本费由青岛、济南分公司分别支付,税务部门发放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天保发票存根联的缴销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地税机关在切实加强发票管理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在购票形式、准购数量等方面尽量提供方便。

  附件: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