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外经贸委转发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粤国税发[2001]237号 2001-09-0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8月2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自“认真按照《通知》”开始至“缴款书”失效。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在10月1日前按《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抓紧补办有关手续”部分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通知》,国税发[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部分废止]各市外经贸主管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办理外(工)贸改制企业的审核登记手续,并将改制的子公司名单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部分失效]各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外(工)贸改制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加强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宣传辅导,严格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外经贸委 2001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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