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3]41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24
摘要:各地应根据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上的特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积极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配合,努力采取社会化征收方式,切实加强源头控管,提高车船使用税的源泉管理水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3]412号                2003-11-24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近几年来,在各级地税部门的努力下,各地在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方面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和办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从1998年征收入库数的4955万元增加到2002年征收入库的10724万元,增长116.31%;2003年1-10月份征收入库11959万元,同比增长28.77%。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事业单位拥有车辆数增长较快,而随着个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个人购车也迅速增长,带动了车船使用税税源的不断增加。但目前各地收入很不平衡,征管力度也有一定的差异,为加强全省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确保车船使用税收入的逐年稳步增长,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希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领导干部要从思想上提高对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贯彻“抓大不放小”的工作原则,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加强小税种的管理,全面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维护纳税秩序,把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认真研究政策,做好对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调查研究,要切实掌握本地区车船使用税税源情况,了解掌握车船的数量和车船分类的归口管理部门,掌握各部门的管理环节和相关管理情况,为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三、各地应根据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上的特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积极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配合,努力采取社会化征收方式,切实加强源头控管,提高车船使用税的源泉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各地可采取报纸、电视、印发资料等形式,并充分利用税法宣传月,开展多层面的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使纳税人不断增进对车船使用税政策的了解。

  五、要加大对车船使用税纳税情况的检查力度,在进行地税检查时,要把车船使用税纳税情况作为一项检查内容,发现偷税行为的,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以营造公平纳税的环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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