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1996]44号 1996-03-2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6]29号)的规定,现对各地要求明确的几项具体税收征管工作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 (一)从1996年3月15日起,我区地方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在我区境内的一切地方税纳税人依法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各地地税机关可先要求地方税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缴交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管理费和公告费,待后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全面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应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地、市地税局决定。 (二)内资地方税纳税人统一使用的《地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格式(格式),由各地、市地税局印制。《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及《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地、市地税局统一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领取。 (三)地方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暂按原办法编制,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编码办法后再行调整。 二、关于纳税申报表 (一)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所需要的申报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印发各地使用(格式附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发给统一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表》前,各地可暂以《营业税纳税申服表》顶替。 (二)涉外税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所需的纳税申报表不另外设计,可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已印发的内资地方税纳税人适用的纳税申报表。 三、关于涉外税收细税人使用的发票涉外地方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的格式,与内资地方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相同,对其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也与内资地方税纳税人的相同。 四、关于七个税务文书的使用问题根据税收会计改革的需要,我局补充设计了七个税务文书(式样附后,使用说明待后下达),请各地?市地税局根据统一式样自行印制,下发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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