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10]19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7-15
摘要:辅导期结束后,如果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在抵减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送达辅导期转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同时,在该通知书上提示纳税人可以提出多缴税款退税申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国税发[2010]198号          2010-07-1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4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注册资金”以税务登记资料为准。分支机构可参考总机构注册资金;其他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没有要求投入注册资金的纳税人(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则注册资金视同为零。所称“职工人数”以企业登记在册、与企业签订了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已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人员计算(按照社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再购买社会保险的人除外)。

  二、按照《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时,由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发起该事项。

  三、[条款废止]按照《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稽核数据的采集、报送纳税人在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采集扣税凭证数据并形成待比对文件,与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于申报时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稽核比对结果的下载、清分市局信息中心每月从省局FTP下载广州市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导入CTAIS按纳税人进行清分。

  (三)稽核比对结果的导出征收前台通过CTAIS查询并导出稽核相符清单,同时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后交给纳税人。

  (四)申报抵扣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返回的稽核比对相符信息后,将其导入到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生成当期申报表申报抵扣。

  四、按照《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应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流程

  1.在领购发票前,除准备好正常的购票资料外,还应通过防伪税控开票设备打印上次开具专用发票的《销项情况统计表》(代替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1式2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2.持《销项情况统计表》和当月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多缴税款余额台账》(见附件3,以下简称《台账》)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核定并缴交预缴税款。

  3.到验旧岗位进行发票验旧。

  4.到发票发售岗位领购专用发票。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后纳税申报的操作预缴税款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在企业端电子申报软件“纳税申报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手工输入当期预缴税额。

  五、按照《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条及《通知》第三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若仍有余额的还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如果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拟采用抵减税款的预缴方法,必须在辅导期第1次需要采取抵减方式预缴税款时填写《辅导期纳税人采取抵减方式预缴税款申请表》(见附件4)并加盖纳税企业公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如果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出现增购专用发票的情况,由于尚未申报,未能产生上期预缴税款余额,因此不予抵减,按照上次购领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含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正数及负数之和,依3%直接预缴税款。

  (三)辅导期纳税人必须妥善保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台账》,粘贴于《发票领购薄》中,每次购票时出示该《台账》,并对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税款进行确认。纳税人必须在次月第1次购票时将上月《台账》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四)辅导期结束后,如果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在抵减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送达辅导期转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同时,在该通知书上提示纳税人可以提出多缴税款退税申请。

  六、按照《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纳税辅导期期满,给予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或者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时,由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发起该事项。

  七、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文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并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

  八、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穗国税转[2004]38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实行预缴税款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352号)、《转发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5]91号)、《转发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2006]62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318号)等5份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台帐

  2.国税发明电[2004]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3.辅导期纳税人采取抵减方式预缴税款申请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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