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364号 2000-8-28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1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0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7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文中规定“本单位的员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工资关系的员工。 附件: 1.粤地税发[2000]7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国税函[1999]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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