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46号 2005-02-0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2004年管理费用予以所得税前列支的请示》(闽高财[2004]笺字第37号),鉴于该公司管理费大部分用于代各路段公司统一支付路政、养护、收费、监控等业务费用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其下属的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100万元。所提管理费应按有关规定列支,年终有节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2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